酒店家具裝修費用
177房間數:70間,建筑面積:3000,酒店類型:精品。 首先看總匯: 接下來看大廳裝修費用: 功能間、走廊裝修費用: 客房部分: 水電: 土建部分: 30間房裝修的所需要的種類都是一樣的。有些部分是可以減免的。但是總體是不變的。 接下來還有家電費用,熱水系統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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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什么樣的家具?不同類型的家具,投資當然很不一樣。
做到什么樣的檔次?是作坊,還是一開始就要弄成正規的企業?這又是一個大問題。
500平,如果要正經搞廠,勉強可以弄一個入門級的。
入門級50萬一年少不了。
作坊有10萬塊可以下手了,前提是你自己可以動手,技術和加工你要負責一塊。
業務方面,一開始做,無論想做成什么樣,都得自己出馬。
設備也是林林總總,一兩句難說清楚。
以板式家具為例,推臺鋸、排鉆機、鑼機、封邊機,這幾樣是跑不了的,這樣還只能做三胺板,要做油漆,亮光家具什么的,還要個油房,這就貴了。
創業多艱難,希望能幫到你。
開一家實木家具廠需要投資多少錢?買哪些設備? 一、廠房:如果產線小定制家具廠房各方面要求都不高。
只需要能放下機器、板材以及成品即可,當然空間大一點更好便于規劃。
防潮和消防安全非常重要。
一般小型定制家具工廠只有三五個人到二三十人,稍大一點的則是幾百人。
二、機器:板式家具生產主要有四臺機器:數控開料機、數控側孔機、自動封邊機以及真空覆膜機。
一般說來小廠有前面三臺機器也能投產了。
說一下機器方面的投入,國產的機器比進口機器價格低很多。
但預期產量高的一般會上國產大牌或者進口機器。
下面列的數據只是根據當前經驗,具體還得看市場變化。
數控開料機國產價格可以從8萬~15萬買到(有的工廠會采購二手)。
數控側孔機則在5萬左右。
全自動封邊機也在6、7萬左右。
這樣算下來小產線的機器成本大概會在20萬左右。
如果是自動上下料開料機+五面鉆+封邊機等自動化程度更高的產線成本會到50萬以上。
陳彩娥訴鄭布雷追償權糾紛案是2017年1月11日在浙江省象山縣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案由 民事、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合同糾紛、追償權糾紛 權責關鍵詞 民商事、權責情節、代理、民事責任規定、合同、訴訟關鍵詞、證據、證據種類、書證、證人證言、證明、證據交換、關聯性、質證、臨時性救濟和保障程序、財產保全、審判程序、訴訟請求、簡易程序、開庭審理、執行案例原文 浙江省象山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原告:陳彩娥。
委托訴訟代理人:夏立芳,浙江信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鄭布雷。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先泉,浙江象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陳彩娥與被告鄭布雷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原告陳彩娥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保全裁定,并采取保全措施。
2017年1月4日,本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原告陳彩娥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夏立芳,被告鄭布雷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先泉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彩娥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付的土地出讓金、各種稅費等合計177156.21元。
事實和理由:原告于2001年11月1日購買了象山丹城丹峰家具廠坐落于象山縣丹西街道綜合樓號的房產,該房產當時所在的土地性質為工業用地,無法辦理房產證。
雙方在協議書中約定,在房子未交付前,由甲方負責水、電安裝基礎設備,費用乙方不負擔,其它稅務費用均由甲方負擔,但做產權證的費用要根據國家規定各自承擔多少。
象山丹城丹峰家具廠當時是合伙企業,合伙人為鄭小吉和被告鄭布雷。
購房協議簽訂第二天,象山丹城丹峰家具廠即被注銷。
辦理房產證一事因政策原因擱置十余年,直至2009年,象山縣人民政府出臺文件,確定工業用地上的房屋滿足一定條件可以辦理產權證,原告所在小區在列。
當時原象山縣丹城丹峰家具廠負責人鄭小吉早已不知所蹤,被告鄭布雷作為原合伙企業合伙人,與象山縣國土資源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補充合同》,約定由象山丹城丹峰家具廠全額付清土地出讓金3882909.60元。
該補充合同簽訂后,象山縣丹城丹峰家具廠和鄭小吉、鄭布雷并未繳納上述土地出讓金,導致房產證辦理拖延幾年之久。
2014年,原告所在小區部分業主自行委托他人辦理產權證。
產權證做出后,被委托人曾起訴原告,要求支付代付的土地出讓金及各種稅費、遲延支付金、中介費等費用。
當時因產權證在被委托人處,原告已經無法自行辦理,故無奈與被委托人調解結案,支付土地出讓金、各種稅費等177156.21元。
原告認為,原告已與象山丹城丹峰家具廠約定,其它稅務費用均由甲方負擔。
被告也已與象山縣國土資源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補充合同》,承諾繳納土地出讓金,現原告已自行繳納了土地出讓金等各種稅費,根據《合同法》、《合伙企業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該筆費用應由被告繳納。
被告鄭布雷辯稱,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承擔代付的土地出讓金、各種稅費,不符合法律規定。
同時,鄭布雷作為被告,主體不適格。
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對原告提交的《協議書》和陳愛素出具的證明,被告認為《協議書》上的甲、乙雙方當事人并非本案原、被告,且并未出庭作證,同時,陳愛素出具的證明在證據形式上應屬于證人證言,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故對真實性均有異議。
本院采納被告的質證意見,對原告提交的上述兩份證據真實性不予認定。
2.對原告提交的象山丹城丹峰家具廠出具的證明、鄭小吉出具的收條、《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補充合同》、民事調解書、稅收繳款書、浙江省法院執行、調解款票據及浙江省寧波市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被告對真實性均無異議,但認為與本案無關聯,無法達到原告的證明目的。
3.對被告提交的《房屋買賣協議》,原告庭后經核實,對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該協議書上僅約定各種稅費由乙方陳彩娥承擔,并未約定相關的土地出讓金也由原告承擔。
鑒于雙方當事人對上述2、3部分書證的真實性均無異議,本院對該部分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至于各證與本案的關聯性,僅涉同一證據事實在法律適用層面的不同解讀,不影響對該證據事實本身的認定。
為避免重復,將在下文本院認為部分一并予以闡釋。
本院認為:雖原告提交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補充合同》明確約定由象山丹城丹峰家具廠補交案涉房產所屬土地的出讓金,但根據被告提交的不動產登記中心備案登記的《房屋買賣協議》約定,象山丹城丹峰家具廠與原告陳彩娥就案涉房屋買賣的各種稅費均由原告陳彩娥承擔,做產權證時稅金亦由原告陳彩娥負擔。
也就是說,象山丹城丹峰家具廠對外向象山縣國土資源局承諾案涉房屋所屬土地用途改變的出讓金由其承擔,但是,因象山丹城丹峰家具廠已將案涉土地上的房屋賣給原告陳彩娥,象山丹城丹峰家具廠與原告陳彩娥在雙方間的房屋買賣協議中明確約定相關稅費、稅金等均由買受人即原告陳彩娥負擔,現原告按約支付了各種稅費,系履行其與象山丹城丹峰家具廠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約定的義務,故其要求被告償還各種稅費,依法依約均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陳彩娥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843元,減半收取1921.5元,保全費1406元,合計3327.5元由原告陳彩娥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王博聞 二○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代書記員史夏禎
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訴肖信桂勞動爭議案是2017年1月6日在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案由 其他勞動爭議、人事爭議、勞動爭議、民事 權責關鍵詞 簡易程序、訴訟請求、審判程序、證明責任(舉證責任)、自認、證明、證據、訴訟關鍵詞、合同、民事責任規定、權責情節、民商事案例原文 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原告: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604MA4ULU1049。
投資人:肖朋文,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虹儒,廣東平諾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曾燕紅,廣東平諾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被告:肖信桂。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遠生,湖南風云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與被告肖信桂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理,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虹儒、被告肖信桂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吳遠生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事實認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是雙方沒有爭議的事項,本院予以確認: 勞動仲裁請求:肖信桂于2016年9月22日申請仲裁,請求裁決確認與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在2016年2月22日至2016年9月1日具有勞動關系,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支付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9月1日的雙倍工資92169元、經濟補償16985元。
勞動仲裁結果:佛山市禪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6年9月29日受理,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佛禪勞人仲案非終字[2016]1407號仲裁裁決書,裁決確認肖信桂與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于2016年2月26日至2016年9月5日存在勞動關系,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支付肖信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合共43755.15元,駁回肖信桂的其他仲裁請求。
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的訴訟請求:確認雙方在2016年8月20日至2016年9月5日期間不存在勞動關系,無需支付肖信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合共43755.15元,本案訴訟費用由肖信桂承擔。
2016年2月24日,肖信桂填寫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求職表。
2016年2月26日,肖信桂入職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擔任油面師傅,雙方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肖信桂的工資計算周期為自然月,實行保底計件工資。
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以現金方式支付肖信桂2016年2月至2016年5月工資。
肖信桂已收取在職期間的全部工資。
肖信桂在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工作期間,與徒弟肖智暉一起工作。
2016年2月26日,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的投資人由吳鵬變更為肖朋文。
肖信桂上班需要考勤。
肖信桂每天都上班,才可領取上述工資。
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沒有為肖信桂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肖信桂在2016年3月26日至3月31日的上班日期為3月26日、3月27日。
2016年9月5日,肖信桂填寫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離職申請表,注明:本人肖信桂于2016年9月5日離開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工資已全部結清,所有證件已經向廠方收回,并已與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今后本人一切事物與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無任何關系。
2016年9月6日,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肖信桂支付23760元。
本案中,雙方舉證情況如下: 一、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提交了如下證據: 1、營業執照、身份證復印件。
2、佛禪勞人仲案非終字[2016]1407號仲裁裁決書、中國郵政快遞單(10xxx62618)及物流查詢。
3、求職表。
4、離職申請表。
5、3月-8月應發工資。
通知。
肖信桂考勤表。
肖信桂提交了如下證據: 1、企業機讀檔案登記資料。
2、2016年3月-8月車間計件單(油漆)復印件。
澳升驗收單。
入職表復印件。
工資條、一本通/綠卡通明細查詢(客戶)。
對于雙方有爭議的事項,本院認定如下:關于工資問題。
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因工資支付發生爭議,用人單位負有舉證責任。
肖信桂認為其實行計件工資,保底9000元/月;其與肖智暉兩人2016年3月至8月的合計工資數額分別為15424元、17286元、19208元、21213元、13174元、13644元,其領取工資后兩人平分;每月領取工資需要簽收;2016年2月-6月的工資通過現金發放,7月、8月工資通過轉賬的方式發放。
肖信桂提供了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車間計件單復印件、驗收單第三聯、工資條、一本通/綠卡通明細查詢(客戶)擬證明其主張。
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認為肖信桂實行計件工資,保底4500元/月;按要求領取工資需要簽收,但肖信桂一直沒有簽名;肖信桂每月的工資數額詳見其提交的應發工資表;肖信桂2016年2月-5月的工資通過現金方式發放,6月工資中的5000元通過現金方式發放,6月工資的剩余部分與7月、8月工資一起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發放。
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提交了肖信桂2016年3月-8月的應發工資表擬證明其主張。
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提交的肖信桂2016年3月-8月的應發工資表中沒有肖信桂的簽名確認,本院對其真實性不予認定。
肖信桂提供的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車間計件單復印件,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的投資人肖朋文在3月-6月的車間計件單復印件中簽名確認。
肖信桂認為每月發放工資前,肖朋文會拿車間計件單給他核對,原件由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存檔;3月-6月的車間計件單復印件中有肖朋文的簽名,是因為核對后發放現金;7月、8月的車間計件單核對后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發放,因此肖朋文就沒有簽名;7月、8月的工資條是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發放工資時給他的;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在2016年9月6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他支付23760元,是扣除了他借支的生活費1500元。
肖信桂的上述解釋與常理相符。
另外,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車間計件單復印件與驗收單的第三聯相對應,可形成證據鏈。
從有利于勞動者的角度,根據上述規定,本院采信肖信桂所述,認定肖信桂與肖智暉兩人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合計應收工資分別為:15424元、17286元、19208元、21213元、13174元、13644元。
肖信桂自認上述工資包含了徒弟肖智暉的勞動所得,兩人平均分配。
通常師傅所占的工資比例應高于徒弟,肖信桂的上述意見于已不利,加上雙方均不能舉證證明肖智暉的工作量以及兩人在工資中所占的具體比例,本院以平均分配方式計算肖信桂與肖智暉的工資,即肖信桂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應收工資分別為:7712元、8643元、9604元、10606.50元、6587元、6822元。
關于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問題。
肖信桂于2016年2月26日進入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應于2016年3月26日之前與肖信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一直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應支付肖信桂自2016年3月26日開始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雙方認可勞動關系的存續期間為2016年2月26日至2016年8月20日,本院予以確認。
雙方同意肖信桂每天都上班,才可領取上述工資;肖信桂在2016年3月26日至3月31日的上班日期為3月26日、3月27日;肖信桂的工資計算周期為自然月。
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應支付肖信桂2016年3月26日至2016年8月20日期間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42760.05元(7712元31日2日+8643元+9604元+10606.50元+6587元+6822元)。
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認為肖信桂在離職申請表中注明本人肖信桂于2016年9月5日離開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工資已全部結清,所有證件已經向廠方取回,并已與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今后本人一切事物與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無任何關系,因此雙方事實上簽訂了勞動合同,其無需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由于沒有證據證明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且求職表也不具備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本院對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的上述意見不予采納。
裁判結果及法律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二款、《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確認原告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與被告肖信桂在2016年2月26日至2016年8月20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原告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告肖信桂2016年3月26日至2016年8月20日期間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42760.05元; 駁回原告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免收受理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管燕華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書記員 吳鳳俠
沈陽隆源酒店家具廠是專業生產酒店餐桌餐椅,火鍋桌椅,燒烤桌椅,酒店賓館客房家具。
工程案例有沈陽北站君悅精品酒店,168酒店。
山西專業甲醛處理機構,為百姓提供安全、健康的空氣凈化產品及室內空氣污染治理服務 1、空氣檢測:給家庭或單位進行室內裝修污染檢測獲取檢測服務費。
2、家庭治理:給新裝修家庭進行空氣污染凈化冶理獲取工程服務費用。
3、單位治理:給企事業單位辦公樓、寫字樓、賓館、酒店、飯店、醫院、學校等進行空氣治理獲取工程服務費。
4、汽車治理:給轎車進行檢測及治理,與4S店進行合作,獲取治理服務費。
5、產品消售:通過在當地商場超市,建材城,家具廠,汽車裝飾用品店等銷售空氣凈化產品。
6、室內消毒:給家庭、寫字樓、賓館、酒店、醫院、學校等場所提供定期的消毒、殺菌服務獲取長期冶理服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