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酒店家具定做
203無錫木木家具有限公司是集研發設計、生產銷售為一體的辦公環境全程服務商,公司位于無錫太湖湖畔。 公司主營:酒店家具、辦公家具、酒吧家具、KTV家具、劇院會場家具。 堅持創造“綠色、人性、科技”的辦公家具為經營宗旨,把人體工學、環保理念及企業自身的文化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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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什么樣的家具?不同類型的家具,投資當然很不一樣。
做到什么樣的檔次?是作坊,還是一開始就要弄成正規的企業?這又是一個大問題。
500平,如果要正經搞廠,勉強可以弄一個入門級的。
入門級50萬一年少不了。
作坊有10萬塊可以下手了,前提是你自己可以動手,技術和加工你要負責一塊。
業務方面,一開始做,無論想做成什么樣,都得自己出馬。
設備也是林林總總,一兩句難說清楚。
以板式家具為例,推臺鋸、排鉆機、鑼機、封邊機,這幾樣是跑不了的,這樣還只能做三胺板,要做油漆,亮光家具什么的,還要個油房,這就貴了。
創業多艱難,希望能幫到你。
開一家實木家具廠需要投資多少錢?買哪些設備? 一、廠房:如果產線小定制家具廠房各方面要求都不高。
只需要能放下機器、板材以及成品即可,當然空間大一點更好便于規劃。
防潮和消防安全非常重要。
一般小型定制家具工廠只有三五個人到二三十人,稍大一點的則是幾百人。
二、機器:板式家具生產主要有四臺機器:數控開料機、數控側孔機、自動封邊機以及真空覆膜機。
一般說來小廠有前面三臺機器也能投產了。
說一下機器方面的投入,國產的機器比進口機器價格低很多。
但預期產量高的一般會上國產大牌或者進口機器。
下面列的數據只是根據當前經驗,具體還得看市場變化。
數控開料機國產價格可以從8萬~15萬買到(有的工廠會采購二手)。
數控側孔機則在5萬左右。
全自動封邊機也在6、7萬左右。
這樣算下來小產線的機器成本大概會在20萬左右。
如果是自動上下料開料機+五面鉆+封邊機等自動化程度更高的產線成本會到50萬以上。
順藝古典家具廠是福建仙游順福家具有限公司旗下的子公司,位于中國古典工藝家具之都——仙游。
順藝古典家具廠主營范圍紅木家具的生產、批發。
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訴肖信桂勞動爭議案是2017年1月6日在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案由 其他勞動爭議、人事爭議、勞動爭議、民事 權責關鍵詞 簡易程序、訴訟請求、審判程序、證明責任(舉證責任)、自認、證明、證據、訴訟關鍵詞、合同、民事責任規定、權責情節、民商事案例原文 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原告: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604MA4ULU1049。
投資人:肖朋文,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虹儒,廣東平諾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曾燕紅,廣東平諾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被告:肖信桂。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遠生,湖南風云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與被告肖信桂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理,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虹儒、被告肖信桂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吳遠生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事實認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是雙方沒有爭議的事項,本院予以確認: 勞動仲裁請求:肖信桂于2016年9月22日申請仲裁,請求裁決確認與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在2016年2月22日至2016年9月1日具有勞動關系,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支付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9月1日的雙倍工資92169元、經濟補償16985元。
勞動仲裁結果:佛山市禪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6年9月29日受理,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佛禪勞人仲案非終字[2016]1407號仲裁裁決書,裁決確認肖信桂與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于2016年2月26日至2016年9月5日存在勞動關系,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支付肖信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合共43755.15元,駁回肖信桂的其他仲裁請求。
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的訴訟請求:確認雙方在2016年8月20日至2016年9月5日期間不存在勞動關系,無需支付肖信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合共43755.15元,本案訴訟費用由肖信桂承擔。
2016年2月24日,肖信桂填寫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求職表。
2016年2月26日,肖信桂入職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擔任油面師傅,雙方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肖信桂的工資計算周期為自然月,實行保底計件工資。
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以現金方式支付肖信桂2016年2月至2016年5月工資。
肖信桂已收取在職期間的全部工資。
肖信桂在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工作期間,與徒弟肖智暉一起工作。
2016年2月26日,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的投資人由吳鵬變更為肖朋文。
肖信桂上班需要考勤。
肖信桂每天都上班,才可領取上述工資。
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沒有為肖信桂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肖信桂在2016年3月26日至3月31日的上班日期為3月26日、3月27日。
2016年9月5日,肖信桂填寫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離職申請表,注明:本人肖信桂于2016年9月5日離開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工資已全部結清,所有證件已經向廠方收回,并已與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今后本人一切事物與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無任何關系。
2016年9月6日,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肖信桂支付23760元。
本案中,雙方舉證情況如下: 一、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提交了如下證據: 1、營業執照、身份證復印件。
2、佛禪勞人仲案非終字[2016]1407號仲裁裁決書、中國郵政快遞單(10xxx62618)及物流查詢。
3、求職表。
4、離職申請表。
5、3月-8月應發工資。
通知。
肖信桂考勤表。
肖信桂提交了如下證據: 1、企業機讀檔案登記資料。
2、2016年3月-8月車間計件單(油漆)復印件。
澳升驗收單。
入職表復印件。
工資條、一本通/綠卡通明細查詢(客戶)。
對于雙方有爭議的事項,本院認定如下:關于工資問題。
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因工資支付發生爭議,用人單位負有舉證責任。
肖信桂認為其實行計件工資,保底9000元/月;其與肖智暉兩人2016年3月至8月的合計工資數額分別為15424元、17286元、19208元、21213元、13174元、13644元,其領取工資后兩人平分;每月領取工資需要簽收;2016年2月-6月的工資通過現金發放,7月、8月工資通過轉賬的方式發放。
肖信桂提供了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車間計件單復印件、驗收單第三聯、工資條、一本通/綠卡通明細查詢(客戶)擬證明其主張。
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認為肖信桂實行計件工資,保底4500元/月;按要求領取工資需要簽收,但肖信桂一直沒有簽名;肖信桂每月的工資數額詳見其提交的應發工資表;肖信桂2016年2月-5月的工資通過現金方式發放,6月工資中的5000元通過現金方式發放,6月工資的剩余部分與7月、8月工資一起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發放。
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提交了肖信桂2016年3月-8月的應發工資表擬證明其主張。
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提交的肖信桂2016年3月-8月的應發工資表中沒有肖信桂的簽名確認,本院對其真實性不予認定。
肖信桂提供的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車間計件單復印件,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的投資人肖朋文在3月-6月的車間計件單復印件中簽名確認。
肖信桂認為每月發放工資前,肖朋文會拿車間計件單給他核對,原件由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存檔;3月-6月的車間計件單復印件中有肖朋文的簽名,是因為核對后發放現金;7月、8月的車間計件單核對后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發放,因此肖朋文就沒有簽名;7月、8月的工資條是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發放工資時給他的;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在2016年9月6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他支付23760元,是扣除了他借支的生活費1500元。
肖信桂的上述解釋與常理相符。
另外,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車間計件單復印件與驗收單的第三聯相對應,可形成證據鏈。
從有利于勞動者的角度,根據上述規定,本院采信肖信桂所述,認定肖信桂與肖智暉兩人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合計應收工資分別為:15424元、17286元、19208元、21213元、13174元、13644元。
肖信桂自認上述工資包含了徒弟肖智暉的勞動所得,兩人平均分配。
通常師傅所占的工資比例應高于徒弟,肖信桂的上述意見于已不利,加上雙方均不能舉證證明肖智暉的工作量以及兩人在工資中所占的具體比例,本院以平均分配方式計算肖信桂與肖智暉的工資,即肖信桂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應收工資分別為:7712元、8643元、9604元、10606.50元、6587元、6822元。
關于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問題。
肖信桂于2016年2月26日進入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應于2016年3月26日之前與肖信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一直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應支付肖信桂自2016年3月26日開始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雙方認可勞動關系的存續期間為2016年2月26日至2016年8月20日,本院予以確認。
雙方同意肖信桂每天都上班,才可領取上述工資;肖信桂在2016年3月26日至3月31日的上班日期為3月26日、3月27日;肖信桂的工資計算周期為自然月。
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應支付肖信桂2016年3月26日至2016年8月20日期間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42760.05元(7712元31日2日+8643元+9604元+10606.50元+6587元+6822元)。
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認為肖信桂在離職申請表中注明本人肖信桂于2016年9月5日離開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工資已全部結清,所有證件已經向廠方取回,并已與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今后本人一切事物與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無任何關系,因此雙方事實上簽訂了勞動合同,其無需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由于沒有證據證明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且求職表也不具備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本院對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的上述意見不予采納。
裁判結果及法律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二款、《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確認原告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與被告肖信桂在2016年2月26日至2016年8月20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原告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告肖信桂2016年3月26日至2016年8月20日期間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42760.05元; 駁回原告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免收受理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管燕華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書記員 吳鳳俠
沈陽隆源酒店家具廠是專業生產酒店餐桌餐椅,火鍋桌椅,燒烤桌椅,酒店賓館客房家具。
工程案例有沈陽北站君悅精品酒店,168酒店。
福建正邦環保科技材料有限公司訴明溪縣安家家具廠等買賣合同糾紛案是2017年4月19日在福建省明溪縣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案由 買賣合同糾紛、合同糾紛、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民事 權責關鍵詞 訴訟時效、其他、遲延履行金、執行、缺席判決、簡易程序、訴訟請求、審判程序、合法性、關聯性、證明、反證、證據分類、證據、誠實信用原則、基本原則、訴訟關鍵詞、違約金、合同、民事責任規定、代理、權責情節、民商事案例原文 福建省明溪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原告:福建正邦環保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愛東,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伍強,福建夏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麗麗,福建夏申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明溪縣安家家具廠。
投資人:楊國鋒,該廠負責人。
被告:楊國鋒。
原告福建正邦環保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邦環保材料公司)與被告明溪縣安家家具廠(以下簡稱安家家具廠)、楊國鋒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正邦環保材料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伍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安家家具廠、楊國鋒經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正邦環保材料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安家家具廠支付正邦環保材料公司貨款68,592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1日起至欠款還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
2、楊國鋒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安家家具廠、楊國鋒承擔。
事實與理由:2014年8月28日前,正邦環保材料公司多次向安家家具廠供應NC二度底漆、黑色精、黃色精等貨物,至2014年9月30日,經雙方結算,安家家具廠欠正邦環保材料公司貨款為27,921元,為此,安家家具廠在正邦環保材料公司9月份應收款對賬單上對上述貨款金額進行了蓋章確認。
后安家家具廠于2014年10月至11月期間又多次向正邦環保材料公司進貨,貨款總額為45,671元。
經正邦環保材料公司多次催款,安家家具廠于2015年8月22日支付了貨款5000元,至此,安家家具廠總計結欠正邦環保材料公司貨款68,592元,該欠款經正邦環保材料公司多次催討,安家家具廠以各種理由拒不履行付款義務。
正邦環保材料公司認為其已經按約定交付了貨物,履行了全部合同義務,安家家具廠應按雙方約定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支付所拖欠的貨款68,592元。
安家家具廠系個人獨資企業,楊國鋒為投資人,故楊國鋒應對安家家具廠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請求法院依法裁判。
安家家具廠、楊國鋒未到庭亦未提供書面答辯意見。
正邦環保材料公司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證據:1、安家家具廠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安家家具廠、楊國鋒的訴訟主體資格,及楊國鋒系安家家具廠投資人的事實;2、正邦環保材料公司送貨單原件二份,證明安家家具廠于2014年8月至11月間多次向正邦環保材料公司進貨,總計貨款為73,592元的事實;3、應收款對賬單原件二份,證明截止2014年11月25日,安家家具廠尚欠正邦環保材料公司貨款73,592元的事實;4、收款收據原件一份,證明安家家具廠于2015年8月份向正邦環保材料公司支付了貨款5000元的事實;5、逾期貨款付款進度計劃,證明截止2015年9月份,雙方確認安家家具廠共結欠正邦環保材料公司貨款68,592元以及對所欠貨款約定了具體付款計劃的事實。
本院依職權調取明溪縣安家家具廠《內資企業登記基本情況表》和《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各一份,證實明溪縣安家家具廠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楊國鋒,出資方式為以個人財產出資。
本院分析認為,安家家具廠、楊國鋒未到庭參加訴訟,又未書面提出異議并提交證據,視為自愿放棄訴訟權利。
正邦環保材料公司提供以及本院依職權調取的上述證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與本案事實有關,具備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8月份,安家家具廠兩次向正邦環保材料公司購買NC透明二度底漆、黑色精、黃色精、因化劑、稀釋劑等貨物,至2014年9月30日,經雙方結算,安家家具廠結欠正邦環保材料公司貨款27,921元。
后安家家具廠于2014年10月至11月間又兩次向正邦環保材料公司進貨,貨款總價為45,671元。
安家家具廠于2015年8月向正邦環保材料公司支付了貨款5000元。
對其余貨款正邦環保材料公司與安家家具廠于2015年10月25日達成逾期貨款付款進度計劃,雙方確認截止2015年9月,安家家具廠共欠正邦環保材料公司貨款68,592元,上述欠款安家家具廠應于2015年11月30日付款10,000元、2015年12月30日付款15,000元、2016年1月30日付款20,000元,2016年3月30日付款10,000元,余款于2016年4月30日付清。
另查明,安家家具廠為個人獨資企業,楊國鋒為投資人,以個人財產出資。
付款期限屆滿后,安家家具廠未按約定給付貨款,正邦環保材料公司遂向本院提起訴訟。
本院認為:安家家具廠與正邦環保材料公司雖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但雙方之間存在事實上的買賣關系有送貨單、應收款對賬單、收款收據、逾期貨款付款進度計劃等證據證實,買賣關系合法、有效,依法應予保護。
安家家具廠拖欠正邦環保材料公司貨款68,592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予以償還。
安家家具廠未按照約定的期限履行付款義務,構成違約,應承擔因逾期付款給正邦環保材料公司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
正邦環保材料公司與安家家具廠未約定逾期付款的違約金及損失的計算方法,正邦環保材料公司要求安家家具廠賠償自2016年5月1日起至判決確定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逾期付款損失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安家家具廠系楊國鋒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javascript:SLC(23175,0)?)》第二條的規定,楊國鋒應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正邦環保材料公司要求楊國鋒對本案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
安家家具廠、楊國鋒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http:?/??/?192.2.2.16?/?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21942t_blank?)》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十四條第四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明溪縣安家家具廠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福建正邦環保科技材料有限公司貨款68,592元,并賠償自2016年5月1日起至本判決確定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逾期付款損失。
二、楊國鋒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41元,減半收取820.50元,由明溪縣安家家具廠、楊國鋒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郭碧云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書記員 陳雪瑩 附:本案適用的主要法律條文及申請執行提示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五十九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
對價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
第一百六十一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
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http:?/??/?192.2.2.16?/?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21942t_blank?)》第二條本法(?http:?/??/?192.2.2.16?/?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21942t_blank?)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http:?/??/?192.2.2.16?/?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21942t_blank?)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
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第四款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申請執行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
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酒店家具是酒店裝修 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選擇高品質、舒適、實用且設計創新的酒店家具產品,能夠提升酒店的整體品質和舒適度,為客人創造一個溫馨、舒適的住宿環境。 在酒店家具產品的選擇上,我們注重設計和品質的結合。 我們的家具經過精心設計,既符合人體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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