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端酒店家具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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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順德區福利來酒店家具有限公司位于珠江三角洲中國大型的家具生產基地順德,是一家集設計、開發、生產、銷售為一體的酒店家具專業生產企業。
公司擁有雄厚的資金、寬敞的廠房、先進的設備、優秀的人才、科學的管理,專業生產“福利來”品牌酒店家具系列,經過“福利來人”多年來執著、穩健的發展,現已發展成為專業酒店家具生產行業中的知名品牌。
福利來酒店家具有限公司位于珠江三角洲中國最大的家具生產基地順德,是一家集設計、開發、生產、銷售為一體的酒店家具專業生產企業。
福利來酒店家具有限公司擁有雄厚的資金、寬敞的廠房、先進的設備、優秀的人才、科學的管理,專業生產“福利來”品牌酒店家具系列,經過“福利來人”多年來執著、穩健的發展,現已發展成為專業酒店家具生產行業中的知名品牌。
佛山市名新戶外家具廠是一家專業生產歐美風格的花園戶外家具、戶外家具、戶外休閑家具、歐式戶外家具系列產品的企業。
佛山名新戶外家具廠位于全球最大的家具之都佛山市。
主要產品/服務:戶外家具、歐式戶外家具、高檔戶外家具、佛山戶外家具、戶外休閑家具、庭院戶外家具、別墅戶外家具、酒店戶外家具、酒店仿藤家具、戶外家具定做、戶外家具招商批發、休閑戶外家具、室外家具、酒店家具、庭院家具、仿藤戶外家具、藤藝戶外家具、藤家具,編織戶外家具,別墅仿藤家具,品牌戶外家具,典雅戶外家具。
產品造型高雅、時尚、極具歐洲色彩的設計意念,適用于居家、別墅、花園、酒店、娛樂場所、公園等休閑、輕松的娛樂場所。
佛山市名新戶外家具廠簡介 佛山市名新戶外家具廠是一家專業生產歐美風格的花園戶外家具、戶外家具、戶外休閑家具、歐式戶外家具系列產品的企業。
佛山名新戶外家具廠位于全球最大的家具之都佛山市。
主要產品/服務:戶外家具、歐式戶外家具、高檔戶外家具、佛山戶外家具、戶外休閑家具、庭院戶外家具、別墅戶外家具、酒店戶外家具、酒店仿藤家具、戶外家具定做、戶外家具招商批發、休閑戶外家具、室外家具、酒店家具、庭院家具、仿藤戶外家具、藤藝戶外家具、藤家具,編織戶外家具,別墅仿藤家具,品牌戶外家具,典雅戶外家具。
產品造型高雅、時尚、極具歐洲色彩的設計意念,適用于居家、別墅、花園、酒店、娛樂場所、公園等休閑、輕松的娛樂場所。
佛山市名新戶外家具宗旨:質量第一,誠信為本。
專心做好每一道工序,每一件產品,做到客戶買得放心,用得開心。
歡迎廣大客商來電,來函洽談,我們真誠的與世界各界成功人士攜手共繪宏圖偉業。
佛山市名新戶外家具廠概況 主營產品或服務: 編藤桌椅;藤編桌椅;網布桌椅;休閑椅;沙灘椅;遮陽傘;吧臺椅;仿藤沙發;藤編沙發;藤藝家具;藤椅;別墅休閑沙發;酒店仿藤沙發;戶外家具;戶外庭院家具;公園座椅; 戶外鋁合金家具;戶外仿藤家具;戶外休閑家具。
主營行業: 藤家具、仿藤戶外家具 休閑戶外家具 戶外家具 歐式戶外家具、藤制品 仿藤家具 酒店休閑家具 高檔戶外家具 外貿戶外家具 國產戶外家具 戶外家具品牌 企業類型: 有限責任公司 經營模式: 生產加工、 經銷批發 注冊資本: 人民幣 30 萬 公司注冊地: 中國 廣東 佛山 員工人數: 51 - 100 人 公司成立時間: 2006 年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張英學主要客戶: 星級酒店,房地產, 年營業額: 人民幣 700 萬元/年 - 1000 萬元/年 主要經營地點: 佛山市南海區九江鎮下西工業區 主要市場: 大陸 港澳臺地區 北美 南美 東歐 東南亞 經營品牌: 名新 管理體系認證: ISO 9000 是否提供OEM代加工: 是 質量控制: 內部 年出口額: 人民幣 50 萬元 - 300萬元 研發部門人數: 5 - 10 人 廠房面積: 10000 平方米 月產量: 4000 工商注冊信息: 已通過認證
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訴肖信桂勞動爭議案是2017年1月6日在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案由 其他勞動爭議、人事爭議、勞動爭議、民事 權責關鍵詞 簡易程序、訴訟請求、審判程序、證明責任(舉證責任)、自認、證明、證據、訴訟關鍵詞、合同、民事責任規定、權責情節、民商事案例原文 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原告: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604MA4ULU1049。
投資人:肖朋文,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虹儒,廣東平諾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曾燕紅,廣東平諾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被告:肖信桂。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遠生,湖南風云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與被告肖信桂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理,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虹儒、被告肖信桂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吳遠生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事實認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是雙方沒有爭議的事項,本院予以確認: 勞動仲裁請求:肖信桂于2016年9月22日申請仲裁,請求裁決確認與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在2016年2月22日至2016年9月1日具有勞動關系,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支付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9月1日的雙倍工資92169元、經濟補償16985元。
勞動仲裁結果:佛山市禪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6年9月29日受理,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佛禪勞人仲案非終字[2016]1407號仲裁裁決書,裁決確認肖信桂與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于2016年2月26日至2016年9月5日存在勞動關系,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支付肖信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合共43755.15元,駁回肖信桂的其他仲裁請求。
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的訴訟請求:確認雙方在2016年8月20日至2016年9月5日期間不存在勞動關系,無需支付肖信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合共43755.15元,本案訴訟費用由肖信桂承擔。
2016年2月24日,肖信桂填寫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求職表。
2016年2月26日,肖信桂入職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擔任油面師傅,雙方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肖信桂的工資計算周期為自然月,實行保底計件工資。
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以現金方式支付肖信桂2016年2月至2016年5月工資。
肖信桂已收取在職期間的全部工資。
肖信桂在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工作期間,與徒弟肖智暉一起工作。
2016年2月26日,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的投資人由吳鵬變更為肖朋文。
肖信桂上班需要考勤。
肖信桂每天都上班,才可領取上述工資。
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沒有為肖信桂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肖信桂在2016年3月26日至3月31日的上班日期為3月26日、3月27日。
2016年9月5日,肖信桂填寫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離職申請表,注明:本人肖信桂于2016年9月5日離開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工資已全部結清,所有證件已經向廠方收回,并已與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今后本人一切事物與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無任何關系。
2016年9月6日,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肖信桂支付23760元。
本案中,雙方舉證情況如下: 一、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提交了如下證據: 1、營業執照、身份證復印件。
2、佛禪勞人仲案非終字[2016]1407號仲裁裁決書、中國郵政快遞單(10xxx62618)及物流查詢。
3、求職表。
4、離職申請表。
5、3月-8月應發工資。
通知。
肖信桂考勤表。
肖信桂提交了如下證據: 1、企業機讀檔案登記資料。
2、2016年3月-8月車間計件單(油漆)復印件。
澳升驗收單。
入職表復印件。
工資條、一本通/綠卡通明細查詢(客戶)。
對于雙方有爭議的事項,本院認定如下:關于工資問題。
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因工資支付發生爭議,用人單位負有舉證責任。
肖信桂認為其實行計件工資,保底9000元/月;其與肖智暉兩人2016年3月至8月的合計工資數額分別為15424元、17286元、19208元、21213元、13174元、13644元,其領取工資后兩人平分;每月領取工資需要簽收;2016年2月-6月的工資通過現金發放,7月、8月工資通過轉賬的方式發放。
肖信桂提供了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車間計件單復印件、驗收單第三聯、工資條、一本通/綠卡通明細查詢(客戶)擬證明其主張。
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認為肖信桂實行計件工資,保底4500元/月;按要求領取工資需要簽收,但肖信桂一直沒有簽名;肖信桂每月的工資數額詳見其提交的應發工資表;肖信桂2016年2月-5月的工資通過現金方式發放,6月工資中的5000元通過現金方式發放,6月工資的剩余部分與7月、8月工資一起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發放。
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提交了肖信桂2016年3月-8月的應發工資表擬證明其主張。
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提交的肖信桂2016年3月-8月的應發工資表中沒有肖信桂的簽名確認,本院對其真實性不予認定。
肖信桂提供的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車間計件單復印件,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的投資人肖朋文在3月-6月的車間計件單復印件中簽名確認。
肖信桂認為每月發放工資前,肖朋文會拿車間計件單給他核對,原件由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存檔;3月-6月的車間計件單復印件中有肖朋文的簽名,是因為核對后發放現金;7月、8月的車間計件單核對后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發放,因此肖朋文就沒有簽名;7月、8月的工資條是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發放工資時給他的;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在2016年9月6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他支付23760元,是扣除了他借支的生活費1500元。
肖信桂的上述解釋與常理相符。
另外,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車間計件單復印件與驗收單的第三聯相對應,可形成證據鏈。
從有利于勞動者的角度,根據上述規定,本院采信肖信桂所述,認定肖信桂與肖智暉兩人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合計應收工資分別為:15424元、17286元、19208元、21213元、13174元、13644元。
肖信桂自認上述工資包含了徒弟肖智暉的勞動所得,兩人平均分配。
通常師傅所占的工資比例應高于徒弟,肖信桂的上述意見于已不利,加上雙方均不能舉證證明肖智暉的工作量以及兩人在工資中所占的具體比例,本院以平均分配方式計算肖信桂與肖智暉的工資,即肖信桂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應收工資分別為:7712元、8643元、9604元、10606.50元、6587元、6822元。
關于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問題。
肖信桂于2016年2月26日進入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應于2016年3月26日之前與肖信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一直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應支付肖信桂自2016年3月26日開始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雙方認可勞動關系的存續期間為2016年2月26日至2016年8月20日,本院予以確認。
雙方同意肖信桂每天都上班,才可領取上述工資;肖信桂在2016年3月26日至3月31日的上班日期為3月26日、3月27日;肖信桂的工資計算周期為自然月。
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應支付肖信桂2016年3月26日至2016年8月20日期間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42760.05元(7712元31日2日+8643元+9604元+10606.50元+6587元+6822元)。
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認為肖信桂在離職申請表中注明本人肖信桂于2016年9月5日離開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工資已全部結清,所有證件已經向廠方取回,并已與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今后本人一切事物與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無任何關系,因此雙方事實上簽訂了勞動合同,其無需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由于沒有證據證明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且求職表也不具備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本院對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的上述意見不予采納。
裁判結果及法律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二款、《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確認原告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與被告肖信桂在2016年2月26日至2016年8月20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原告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告肖信桂2016年3月26日至2016年8月20日期間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42760.05元; 駁回原告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免收受理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管燕華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書記員 吳鳳俠
沈陽隆源酒店家具廠是專業生產酒店餐桌餐椅,火鍋桌椅,燒烤桌椅,酒店賓館客房家具。
工程案例有沈陽北站君悅精品酒店,168酒店。
梁其康訴趙寶球等買賣合同糾紛案是2017年2月15日在廣東省江門市新會區(市)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案由 買賣合同糾紛、合同糾紛、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民事 權責關鍵詞 缺席判決、訴訟請求、審判程序、證明責任(舉證責任)、質證、合法性、關聯性、證據不足、證明、證據、訴訟關鍵詞、合同約定、免責事由、違約金、合同、民事責任規定、委托代理、代理、權責情節、民商事案例原文 廣東省江門市新會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原告梁其康。
委托代理人李燕安、阮雄輝,均系廣東貫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寶球。
被告新會區會城漢承古典家具廠。
經營者趙寶球。
被告羅利芳。
原告梁其康訴被告趙寶球、新會區會城漢承古典家具廠、羅利芳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受理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2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
原告梁其康的委托代理人阮雄輝、被告羅利芳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趙寶球、新會區會城漢承古典家具廠(以下簡稱漢承家具廠)經本院合法傳喚沒有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梁其康訴稱:2015年10月20日,梁其康與漢承家具廠簽訂《木材購銷合同》,約定漢承家具廠向梁其康購買26噸花梨木,每噸價格為23000元,貨物總值為598000元,付款方式為合同簽訂之日起六個月內付清,運輸費用由出售人負擔,買方收到貨物并驗收合格后支付材料總價款。
合同簽訂后,梁其康如期供貨給漢承家具廠。
2016年6月19日,漢承家具廠向梁其康出具《還款協議》,確認尚欠梁其康木材款60萬元,并約定:漢承家具廠在當天18時前支付35000元現金;梁其康在2016年6月19日先搬走15萬元市值的紅木家具(含家具沙發十件套一套、畫臺一張、大床一張、三抽電視柜一個、花幾一對),漢承家具廠在6月26日前支付10萬元貨款,梁其康在收款后退回上述貨物;漢承家具廠于2016年7月15日前再向梁其康支付225000元,剩余貨款225000元在2016年8月1日前付清;如漢承家具廠違反上述任何一項約定,梁其康有權搬走漢承家具廠內存有的相當于欠款總額的紅木家具抵償債務;如漢承家具廠不能提供等值家具,則以粵J號小轎車相抵,并多加欠款總額的10%作為貨物差價。
簽訂上述《還款協議》后,趙寶球陸續支付了貨款103000元。
2016年7月28日、8月3日,漢承家具廠分別向原告送去部分紅木家具抵償債務。
梁其康簽收了該家具,但對價格不予認可,故在出貨單上注明價格未定,暫時收貨的字樣。
此后,被告方未能如期履行《還款協議》,梁其康多次催討無果。
梁其康認為漢承家具廠送來的各批紅木家具不值其申報的價值,如雙方無法協商一致,請求法院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評估。
現為訴訟方便,暫作價80000元和100000元,故趙寶球、漢承家具廠尚欠梁其康貨款317000元。
此外,趙寶球對梁其康所負的債務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并且趙寶球經營家具廠所得的收益主要用于家庭開支,故羅利芳作為趙寶球的妻子,應當對趙寶球、漢承家具廠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綜上,現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趙寶球、漢承家具廠立即向梁其康支付貨款317000元以及相應的逾期利息(以317000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2016年6月19日計算至清償之日止,暫計至2016年10月18日為4571.31元),羅利芳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本案訴訟費由三被告負擔。
梁其康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 證據1、《木材購銷合同》1份,證明趙寶球向梁其康購買26噸花梨木,每噸單價23000元,貨物總值598000元,付款方式為合同簽訂日起六個月內付清,運輸費用由出售人負擔,買方收到貨物并驗收合格后支付材料總價款。
證據2、《還款協議》1份,證明漢承家具廠確認尚欠梁其康木材款60萬元,并承諾:漢承家具廠在當天18時前支付35000元現金;梁其康在2016年6月19日先搬走15萬元市值的紅木家具(含家具沙發十件套一套、畫臺一張、大床一張、三抽電視柜一個、花幾一對),漢承家具廠在6月26日前支付10萬元貨款,梁其康在收款后退回上述貨物;漢承家具廠于2016年7月15日前再向梁其康支付225000元,剩余貨款225000元在2016年8月1日前付清;如漢承家具廠違反上述任何一項約定,梁其康有權搬走漢承家具廠內存有的相當于欠款總額的紅木家具抵償債務,如漢承家具廠不能提供等值家具貨物,則以粵J號小轎車相抵,并多加欠款總額的10%作為貨物差價。
證據3、《出貨單》2份,證明被告趙寶球分別于2016年7月28日和2016年8月3日向原告送去部分紅木家具作價抵償債務。
梁其康簽收該家具后,因對價格不予認可,故在出貨單上注明價格未定,暫時收貨的字樣。
證據4、《交易明細清單》1份,證明趙寶球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了貨款106000元。
羅利芳辯稱:梁其康向趙寶球及漢承家具廠出售木材的事情,我并不清楚,更沒有簽訂合同。
2016年6月份,梁其康來家具廠搬貨,我才知道這件事。
趙寶球所簽訂的合同約定的木材價格比當時市場價格要高,而且梁其康經常約趙寶球外出吃飯喝酒,不知道簽訂合同時,趙寶球有沒有喝醉。
2016年9月1日梁其康去漢承家具廠拿一批貨物抵債,貨物價值為37000元。
羅利芳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 證據1、《字條》1份,證明梁其康在2016年9月1日從漢承家具廠拿走一批家具,價值為37000元。
趙寶球、漢承家具廠經本院合法傳喚沒有到庭參加訴訟,也沒有向本院提交證據及書面答辯意見,視為其放棄本案答辯、舉證、質證及辯論的權利。
經審查,梁其康提供的證據來源合法,真實、可信,能客觀反映本案事實,并且羅利芳對該證據均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采納。
對于羅利芳提供的證據,本院認為,該《字條》并未載明家具的出處,更未載明送往何處,簽署《字條》的人的名字無法辨認,且17000元、20000元、總37000元等關于價格的字樣顯然與《字條》上其他內容的筆跡不一致,梁其康對該證據亦不予認可,故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均不予確認,該證據無法證明梁其康在2016年9月1日從漢承家具廠拿走價值37000元家具抵償債務的事實,本院不予采納。
案經審理查明:漢承家具廠為加工家具的個體工商戶,趙寶球為該家具廠的經營者。
2015年10月20日,趙寶球(甲方)與梁其康(乙方)簽訂《木材購銷合同》,主要約定:乙方向甲方提供花梨木26噸,單價為23000元/噸,貨物總價598000元;付款方式為合同簽訂日起六個月內付清,甲方收到貨物驗收合格后支付材料總價款;運輸費用由乙方負擔。
趙寶球、梁其康分別在該合同上簽名確認。
趙寶球收取貨物后,在該合同上注明已提貨。
2016年6月19日,趙寶球、漢承家具廠(以下統稱債務人)向梁其康出具《還款協議》,確認尚欠梁其康木材款600000元(其中2000元作為598000元木材款在2016年6月19日前的逾期付款利息),并承諾:債務人在當天18時前支付35000元現金;梁其康在2016年6月19日先搬走市值15萬元的紅木家具(含家具沙發十件套一套、畫臺一張、大床一張、三抽電視柜一個、花幾一對),債務人在6月26日前支付10萬元貨款,梁其康在收款后退回上述貨物;債務人于2016年7月15日前再向梁其康支付225000元,剩余貨款225000元在2016年8月1日前付清;如債務人違反上述任何一項約定,梁其康有權搬走漢承家具廠內存有的相當于欠款總額的紅木家具抵償債務,如債務人不能提供等值家具,則以粵J號小轎車相抵,并多加欠款總額的10%作為貨物差價。
上述協議簽訂當天,梁其康從漢承家具廠搬走紅木家具一批(含家具沙發十件套一套、畫臺一張、大床一張、三抽電視柜一個、花幾一對)以抵扣趙寶球、漢承家具廠所欠的木材款。
后梁其康又分別于2016年7月28日、2016年8月3日在漢承家具廠搬走紅木家具兩批(緬花鞋柜兩個、緬花梳妝臺一張、緬花茶臺一張、緬花電視柜1個、緬花沙發一套、緬花翹頭案一張、緬花花幾一對)以抵扣趙寶球、漢承家具廠所欠的木材款。
對于以上三批家具,漢承家具廠分別申報價值為150000元(2016年6月19日的家具)、52000元(2016年7月28日的家具)、51000元(2016年8月3日的家具),合計為253000元,梁其康對該價值予以確認。
另2016年6月8日至7月14日期間,趙寶球共向梁其康支付木材款106000元。
另查明,趙寶球和羅利芳為夫妻關系。
羅利芳在庭審中確認家庭開支主要由趙寶球負擔。
梁其康認為三被告至今未清償貨款,已構成違約,遂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趙寶球、漢承家具廠立即向梁其康支付貨款317000元以及相應的逾期利息(以317000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2016年6月19日計算至清償之日止,暫計至2016年10月18日為4571.31元),羅利芳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本案訴訟費由三被告負擔。
庭審中,梁其康放棄部分訴訟請求,其請求判令趙寶球、漢承家具廠立即向其支付貨款241000元以及相應的逾期利息(該利息以241000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從起訴日起計至清償日止),羅利芳對該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本院認為:本案為買賣合同糾紛。
梁其康提供的由趙寶球簽名確認的《木材購銷合同》、《還款協議》足以證明兩者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事實,該買賣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規定,本院認為該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法律效力。
一、關于梁其康主張趙寶球、漢承家具廠支付貨款241000元的問題。
雖然趙寶球是以個人名義與梁其康簽訂《木材購銷合同》,但針對該合同約定的支付貨款義務,趙寶球、漢承家具廠共同向梁其康出具了《還款協議》,該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依法具有效力,表明漢承家具廠自愿加入趙寶球對梁其康所負的債務。
梁其康依照《木材購銷合同》向趙寶球交付了相應的木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以及第一百五十九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
對價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
之規定,趙寶球、漢承家具廠應依照《還款協議》共同向梁其康支付相應的貨款以及在2016年6月19日前的逾期付款利息。
由于梁其康已從漢承家具廠搬走價值合計253000元的家具以抵扣貨款,并且趙寶球已支付了貨款106000元,故趙寶球、漢承家具廠還應向梁其康支付241000元(600000元-253000元-106000元)。
對于羅利芳辯稱梁其康在2016年9月1日從漢承家具廠搬走價值37000元的家具抵扣貨款,但如上所述,羅利芳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該事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之規定,本院對羅利芳的上述答辯意見不予采信。
二、關于梁其康主張趙寶球、漢承家具廠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問題。
趙寶球、漢承家具廠至今未依照《還款協議》清償尚欠貨款的行為已構成違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4條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之規定,梁其康主張趙寶球、漢承家具廠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
經審查,梁其康主張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起訴日起計付逾期付款利息沒有違反法律規定以及《還款協議》的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
三、關于梁其康主張羅利芳對趙寶球、漢承家具廠的上述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的問題。
趙寶球購買的木材用于漢承家具廠的生產經營,而羅利芳在庭審中亦確認家庭支出主要由趙寶球負擔。
因此,本院認為,趙寶球對梁其康的債務是趙寶球為家庭生活所負的債務,并且該債務產生于趙寶球、羅利芳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之規定,趙寶球對梁其康所負的上述債務,應由趙寶球、羅利芳共同償還。
趙寶球、漢承家具廠經本院合法傳喚沒有到庭參加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的規定,本院依法缺席判決。
綜上所述,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五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4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趙寶球、新會區會城漢承古典家具廠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梁其康支付貨款241000元以及相應的逾期付款利息(該利息以241000元為本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一年期貸款利率,從2016年10月21日起計算至貨款實際清償之日止)。
被告羅利芳對被告趙寶球的上述債務承擔共同清償責任。
如果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123.56元,保全費2170元,以上兩款合計8293.56元,由原告梁其康負擔1988.37元,由被告趙寶球、新會區會城漢承古典家具廠、羅利芳負擔6305.1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吳子媚 代理審判員 溫艷清 代理審判員 陳仲慶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鐘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