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越展酒店家具
229佛山市展宸酒店家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05月22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張家強,公司經營范圍包括:設計、生產、銷售:家具;承接:酒店工程設計,室內外裝飾工程;銷售:酒店用品、燈飾、陶瓷、工藝品等。展會概況 舉辦時間:2013/12/12-2013/12/14 布展時間:2013/12/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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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東琳廚衛電器有限公司于2011年03月30日成立。
法定代表人柴林林,公司經營范圍包括:銷售、網絡銷售:家用電器、五金制品、廚房用品等。
法定代表人余春暉,公司經營范圍包括:織品、針織品及原料批發;服裝批發;服裝輔料批發;頭飾批發;鞋批發;帽批發;化妝品及衛生用品批發;化妝品批發;廚房設備及廚房用品批發;衛生盥洗設備及用具批發;清潔用品批發;日用器皿及日用雜貨批發;陶瓷、玻璃器皿批發;燈具、裝飾物品批發;家用電器批發;鐘表批發;眼鏡批發;箱、包批發;家具批發;嬰兒用品批發;家居飾品批發;觀賞鳥器材及用品批發;寵物用品批發;文具用品批發;體育用品及器材批發;自行車批發;玩具批發;游藝及娛樂用品批發;樂器批發;照相器材批發;其他文化娛樂用品批發;機械配件批發;汽車零配件批發;摩托車零配件批發;五金產品批發;貨架批發;計算機零配件批發;軟件批發;辦公設備耗材批發;電子元器件批發;電子產品批發;商品批發貿易(許可審批類商品除外);互聯網商品零售(許可審批類商品除外);紡織品及針織品零售;服裝零售;服裝輔料零售;頭飾零售;鞋零售;帽零售;化妝品及衛生用品零售;化妝品零售;眼鏡零售;箱、包零售;廚房用具及日用雜品零售;自行車零售;鐘表零售;陶瓷、玻璃器皿零售;清掃、清洗日用品零售;日用燈具零售;嬰兒用品零售;木制、塑料、皮革日用品零
濟南市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清支行訴劉明樂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是2017年1月20日在湖南省長沙市南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案由 民事、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權責關鍵詞 民商事、權責情節、代理、委托代理、民事責任規定、合同、違約金、免責事由、合同約定、訴訟關鍵詞、審判程序、訴訟請求、陪審、執行案例原文 山東省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原告:濟南市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清支行,駐所地濟南市長清區。
法定代表人:李士績。
委托代理人:徐相松。
被告:劉明樂。
被告:張德慶。
被告:倪曉琳。
被告:韓貴東。
被告:吳鳳芹。
原告濟南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清支行(以下簡稱濟南農商行長清支行)與被告劉明樂、張德慶、倪曉琳、韓貴東、吳鳳芹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后。
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濟南農商行長清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徐相松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明樂、張德慶、倪曉琳、韓貴東、吳鳳芹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濟南農商行長清支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劉明樂償還原告貸款本金97900元、利息8240.41元(利息計段截止2016年6月20日)及自2016年6月21日至貸款全部結清之日的全部利息;2、請求判令被告張德慶、倪曉琳、韓貴東、吳鳳芹對上述貸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送達費、郵寄費、律師費等一切費用。
事實與理由:2015年2月18日,被告劉明樂向濟南市長清區信用合作聯社(以下簡稱信用社)申請借款97900元,為此雙方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簽訂后,信用社向被告發放貸款,被告張德慶、韓貴東與長清區信用社簽訂《保證合同》為被告劉明樂的上述貸款提供擔保,2015年5月5日,信用社更名為濟南農商行長清支行,截止2016年6月20日,被告劉明樂尚欠原告借款本金97900元,利息8240.41元。
被告劉明樂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供書面答辯。
被告張德慶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供書面答辯。
被告倪曉琳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供書面答辯。
被告韓貴東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供書面答辯。
被告吳鳳芹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供書面答辯。
原告濟南農商行長清支行圍繞訴訟請求提供了《借款合同》兩份、《最高額保證合同》兩份、借款憑證一份、貸款情況說明一份,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1年1月17日,濟南市長清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以下簡稱信用社)與被告劉明樂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編號(長清聯社馬山信用社)個借字(2011)年第017號,合同約定借款種類為短期,借款用途為購車,借款金額為15萬元整,借款期限自2011年1月17日至2012年1月7日。
由張德慶、段義國為被告劉明樂的借款提供擔保。
借款到期后,被告劉明樂再次向信用社貸款97900元用于償還上述貸款,為此雙方于2015年2月18日重新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編號(長馬)個借字(2015)年第04016號,合同約定借款種類為短期貸款,借款用途為借新還舊,借款金額為97900元整,借款期限自2015年2月18日至2016年2月13日。
該合同第二條借款方式約定:采用非循環式借款。
借款利率約定:固定利率,借款利率在每筆借款發放日所對應的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基礎上上浮100%確定,每筆執行約定的利率直至借款到期日,期內不變。
第八條違約責任約定: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約定期限歸還貸款本金的,貸款人對逾期貸款從逾期之日起在執行利率基礎上上浮50%計收罰息。
同日,被告張德慶、韓貴東與信用社簽訂《保證合同》一份,編號為(長馬)保字(2015)年第04016號,該保證合同約定:由被告張德慶、韓貴東為被告劉明樂的借款提供擔保,被擔保的本金數額為人民幣97900元正。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訴訟費、律師費等債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
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保證期間為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屆滿后二年。
合同簽訂后,信用社于2015年2月18日向被告劉明樂發放貸款97900元,貸轉存憑證(借款借據)記載的借款月利率為9.33333,到期日為2016年2月13日。
借款到期后,截止2016年6月20日被告劉明樂尚欠借款本金979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8240.41元。
另查,被告張德慶與被告倪曉琳是夫妻關系,被告韓貴東與被告吳鳳芹是夫妻關系,2015年2月14日被告倪曉琳、吳鳳芹承諾自愿以家庭共同財產為被告劉明樂貸款提供擔保。
2015年1月26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批準山東濟南潤豐農村合作銀行、濟南市長清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等組成濟南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債權債務由濟南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擔,同時開設原告原告濟南農商行長清支行。
本院認為,被告劉明樂、張德慶、韓貴東與原濟南市長清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簽訂《借款合同》,《擔保合同》,該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為有效合同。
合同簽訂后,信用社向被告劉明樂發放貸款,合同到期后,截止2016年6月20日被告劉明樂尚欠信用社借款本金979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8240.41元,被告劉明樂理應承擔還款責任。
現信用社已更名為原告原告濟南農商行長清支行,原告要求被告劉明樂承擔還款責任,本院應予以支持。
被告張德慶、韓貴東自愿為被告劉明樂的貸款提供連帶保證責任,根據法律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原合同規定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本案雙方約定擔保期限為二年,原告在擔保期限內起訴要求被告張德慶、韓貴東承擔保證責任,未超保證期限,因此,被告張德慶、韓貴東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被告倪曉琳、吳鳳芹在貸款時向信用社承諾以家庭共有財產為被告劉明樂的貸款提供擔保,對原告要求被告倪曉琳、吳鳳芹承擔保證責任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被告劉明樂向原告借款,到期沒有償還,原告要求借款人、擔保人承擔還款責任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因被告劉明樂、張德慶、倪曉琳、韓貴東、吳鳳芹經法院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致使本案無法進行調解,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劉明樂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濟南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清支行借款本金97900元。
二、限被告劉明樂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濟南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清支行2016年6月20日前欠的利息及逾期利息8240.41元。
三、由被告劉明樂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以本金97900元為基數按執行利率基礎上上浮50%向原告濟南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清支行支付逾期利息,限被告劉明樂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四、由被告張德慶、韓貴東對上述判決一、二、三項給付內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五、由被告倪曉琳、吳鳳芹在夫妻共同財產范圍內對上述判決一、二、三項給付內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六、被告張德慶、倪曉琳、韓貴東、吳鳳芹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22元,由被告劉明樂、張德慶、倪曉琳、韓貴東、吳鳳芹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侯金朋 人民陪審員 閆樹桐 人民陪審員 盧家海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車 菲
福建省三明市宏源衛生用品有限公司訴北海市海城區鴻達商行買賣合同糾紛案是2017年2月14日在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案由 民事、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合同糾紛、買賣合同糾紛 權責關鍵詞 民商事、權責情節、代理、民事權利、民事責任規定、合同、訴訟關鍵詞、審判程序、撤訴案例原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原告:福建省三明市宏源衛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區荊東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葉秋水,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秀英。
被告:北海市海城區鴻達商行。
經營者:呂維琳。
原告福建省三明市宏源衛生用品有限公司訴被告北海市海城區鴻達商行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
原告福建省三明市宏源衛生用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福建省三明市宏源衛生用品有限公司以其欲與北海市海城區鴻達商行庭外協商解決本案糾紛為由,向本院申請撤回對北海市海城區鴻達商行的起訴,系其對民事權利的合法處分,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福建省三明市宏源衛生用品有限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939元,減半收取計469.50元,由福建省三明市宏源衛生用品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 張明健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書記員 王恩典
河南美琳實業有限公司于2013年04月27日成立。
法定代表人仝建忠,公司經營范圍包括:企業管理咨詢;房屋租賃;批發零售:五金交電、電子產品、家用電器、機電設備、酒店家具、辦公家具、玻璃鋼及制品、不銹鋼及制品、計算機軟硬件、廚房設備、機械設備、塑鋼門窗、鋁合金門窗;景觀工程施工;幕墻工程施工;鋼結構工程施工等。
江門市東美正達酒店家具有限公司于2013年09月30日成立。
法定代表人盧鴻勝,公司經營范圍包括:生產、加工、銷售:家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