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泉經濟酒店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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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生產工藝流程圖 此外,買賣雙方還要注意一個細節,即“訂金”與“定金”。
“定金”在法律意義上具有擔保作用,金額不得超過總價款的20%。
若消費者違約則無權要求商家返還定金,若商家違約則必須雙倍返還定金。
而“訂金”不具備擔保性質,可視為一種預付款,當合同不能履行時,除不可抗力外,應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承擔違約責任。
今年7月份,湖北沙洋縣一名消費者訂購了家具后想退款,因收據上寫的是“訂金”而非“定金”,工商局執法人員命商家交預先交付的3000元訂金全部退還該消費者。
4、安裝方式及交貨時間 定制家具訂購合同里需要明確規定安裝方式,由廠家上門免費安裝還是根據路程及消費者居住樓層收一定費用。
具體的交貨時間也要明確好,以免后期耽誤裝修期。
家具定作合同是關于木器家具的一份合同。
____甲(簡稱甲方),向___木器加工廠(簡稱乙方),定作下列木器家具,經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1.木料:甲方供應,乙方完成定作的家具后,如有余料應退還給甲方。
2.規格標準:按圖紙式樣規格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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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油合同定購審計是對糧食商業企業,為了發展糧油生產,保護農民正常收入,保證計劃收購和市場供應,進行糧油合同定購業務的審計。
其主要內容:(1)合同的內容是否完備,合同的重要條款,如定購品種、數量、質量、時間要求等是否明確,具體。
(2)合同定購的范圍是否按照國家規定,有無隨意擴大或減少,影響生產者的積極性和市場供應;(3)糧食商業企業與糧油生產者簽訂定購合同,是否經過當地鄉政府或村民委員會鑒證,以及是否按照合同執行,有無隨意更改合同內容,不認真執行合同出售和收購的現象;(4)簽訂定購合同后,是否按照合同定購的“三掛鉤”,供應化肥、柴油和發給預購定金,有無弄虛作假,騙取供應物資和預購定金等問題。
糧油商品定購合同審計是指對糧油商品定購合同計劃、合同條款、實行合同的保證措施及實行效果、合同定購中政策貫徹執行情況所進行的審計。
審計的主要內容是: (1)審查合同定購政策的貫徹執行情況; (2)審查國家合同計劃的落實情況,是否按國家下達的合同定購計劃,分品種如數落實,有無偏離計劃、使計劃落空或脫離生產實際、盲目擴大定購量的現象;(3)審查定購合同的有效性,是否與生產者直接簽定,合同的條款是否明確,是否明確規定交售品種、數量、質量、交售時間以及違約罰款規則,是否經過有關工商部門簽證;(4)審查實現合同的保證措施及其實行效果。
《國務院關于完善糧食合同定購制度的通知》是一款通知,生效時間是一九八六年十月十四日。
國務院關于完善糧食合同定購制度的通知 國發〔1986〕9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目前,糧食作物的秋冬季播種即將開始,為安排好糧食生產,保證明年(1987年)糧食產量穩定增長和國家必需的商品糧來源,有必要進一步完善糧食合同定購制度。
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穩定糧食合同定購任務。
一九八七年全國糧食合同定購任務,仍維持一九八六年的一千二百一十五億斤水平。
個別地區定購任務突出不合理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在不減少國務院核定的定購任務前提下適當調整。
為了以豐補欠,保證合同定購任務的完成,中央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定購任務仍按九折包干,即90%的部分按“倒三七”比例價結算,其余10%按“議轉平”價結算。
二、充實合同定購的經濟內容。
一九八七年中央專項安排一些化肥、柴油與糧食合同定購掛鉤,每百斤貿易糧撥付優質標準化肥六斤、柴油三斤(上調中央的合同定購糧食,每百斤貿易糧仍撥給優質標準化肥十斤)。
各地也要盡可能擠出一部分化肥和柴油用于糧食定購,同中央撥付的部分合在一起確定掛鉤標準,向農民宣布。
中央專撥同糧食合同定購掛鉤的化肥和柴油,一律按平價保證供應,不準挪作他用,由各地有關部門印制票證發給農民購買。
票證當年有效,允許群眾之間相互調劑。
國家對合同定購的糧食發給預購定金,由糧食部門按合同定購糧食價款的20%發放,在農民交糧時扣還,利息由中央財政負擔。
具體辦法,由中國農業銀行與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商業部擬定下達。
預購定金主要用于商品糧集中產區和糧食專業戶,不缺少資金的,也可以不發放。
三、從一九八七糧食年度開始,國家對農民完成合同定購任務外的糧食,實行隨行就市,議價收購,讓農民從多賣議價糧中增加收入。
國家彌補平價糧食收支差額所需要的糧食,用“議轉平”的辦法解決。
“議轉平”的糧食品種,限于大米、小麥、玉米和主產區調出的大豆。
“議轉平”的具體辦法,由商業部、財政部另行下達。
四、一九八六糧食年度國家委托代購計劃,從秋糧收購開始,除小麥外,可通過議價收購方式完成。
向農民議購的價格,每斤貿易糧可在原超購價基礎上加三分錢;市價低于這個水平的,應隨行就市議購。
各級糧食部門要嚴格手續制度,嚴禁弄虛作假套取國家差價款。
違反規定的,要嚴肅處理。
五、在完善糧食合同定購制度的同時,采取有效措施壓縮平價糧食銷售,擴大議價銷售和市場調節范圍,爭取在三、四年內逐步做到合同定購與平價銷售所需要的糧食基本平衡。
以上完善糧食合同定購制度的內容,各地要及早向農民宣布,講清糧食合同定購任務既是經濟合同,又是國家任務,是農民應盡的義務,必須保證完成。
國 務 院 一九八六年十月十四日
合同定購,是指國家按規定指標以合同方式向農業生產者收購農副產品的一種形式。
合同定購定義 合同定購 是指國家按規定指標以合同方式向農業生產者收購農副產品的一種形式。
其具體辦法是,商業企業按國家下達的定購指標,在播種季節前與農民協商,簽訂定購合同,明確規定定購農產品的數量、質量、價格、化肥獎售標準、交售時間和地點等內容,收獲后按合同進行收購。
定購以外的產品,農民可以上市自銷。
其作用是:保證國家掌握一定數量的農副產品,以供應市場需要和必要儲備;有利于引導農業生產者按照市場需要的數量、品種和質量進行生產,有利于農業產業結構的調整,促進農村商品經濟的發展。
合同定購的定價 合同定購是國家掌握一部分糧源的基本手段,其中包括一部分農業稅征實。
因此,完成合同定購是農民應盡的義務和各級政府的責任。
定購糧的定價原則有三條: 一是要有利于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 二是要有利于縮小工農產品的“剪刀差”, 三是要讓城市人民能夠承受得了。
1995年的糧食定購價仍是1994年價格,是在當時市場價格基礎上再加10%制定的,這個價格在當時是符合上述三條原則的。
但是,1994年下半年、1995年上半年以來,國內市場的糧食價格不斷上漲,化肥等生產資料的價格又沒有能控制住。
據統計,1995年5月份,全國大米、玉米、小麥的集市平均價為每公斤2.143元,與年初相比,價格上漲 12%,與上年同期相比,上漲66%;1995年1季度農業生產資料價格上漲30%以上,化肥的價格上漲50%以上。
因此,合同定購價相對太低,定購價與市場價的差距太大,一般每公斤都超過0.6元。
由于通貨膨脹壓力較大,提高合同定購價可能對全局不利。
因此,國家決定合同定購價不再提高。
為了緩解合同定購價過低的矛盾,國家允許各地在定購價的基礎上利用地方財力搞價外加價,鼓勵完成定購任務與供應優惠化肥等的供求掛鉤。
不過應當看到,糧食定購價過低,會造成農民惜售,不利于完成定購任務。
雖然可以搞價外補貼、糧肥掛鉤,但在糧食定購量較大的地方,地方財政又難以負擔。
因此,從長遠看,合同定購價應當適當提高,使之基本接近于市場價格,這樣有利于完成國家定購任務,有利于用市場機制來調節糧食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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