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家具設計排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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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小欖鎮盛豐社區居民委員會訴馮柱華物權保護糾紛案是2017年1月23日在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案由 其他物權糾紛、物權糾紛、民事 權責關鍵詞 簡易程序、訴訟請求、審判程序、訴訟關鍵詞、侵權、合同、民事責任規定、權責情節、民商事案例原文 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原告:中山市小欖鎮盛豐社區居民委員會。
主要負責人:陳國標,該社區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謝惠儀,廣東省中山市小欖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馮柱華。
原告中山市小欖鎮盛豐社區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盛豐居委)與被告馮柱華物權保護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后轉為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謝惠儀、被告馮柱華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盛豐居委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被告立即拆除位于中山市號對面土地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并清理地上家禽及種植物,將上述土地返還給原告。
事實和理由:位于中山市號對面土地,是屬于原告名下的農用土地。
2006年1月1日,原告與被告就上述土地上的魚塘簽訂魚塘租賃合同,租賃期限至2008年12月31日。
租賃期限屆滿后,雙方沒有再續租,但被告未將涉案土地交還原告。
2010年時,原告將上述魚塘填平,擬作其他用途,但被告卻拒絕交還涉案土地,又未經任何報批即非法搭建木棚用于養豬。
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清理豬場并交回涉案土地,但被告一直拒絕。
中山市動物衛生監督管理所為此曾多次勸說被告配合禽畜養殖污染治理,將涉案土地上的禽畜予以清理,但被告拒絕配合。
上述情形已嚴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權益。
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被告馮柱華辯稱,本人是原告村民,涉案土地是本人通過村里公開投標的方式從原告處租得的,開始涉案土地上有魚塘,我們租來也是用于養魚。
后來,本人開始在魚塘邊上搭建木棚用來養豬。
最近幾年,原告稱涉案土地有他用,便將魚塘填平了,但又一直荒廢著,本人就繼續在涉案土地上搭建木棚用來養豬。
租期屆滿后,雖然本人沒有繼續向原告交租,但畢竟已經使用涉案土地多年,本人可以同意原告的要求搬走并退還土地,但原告應提供新的地方給本人養豬,否則本人的前期投入將無法收回,因原告一直沒有同意被告的要求,致使雙方僵持至今。
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馮柱華是盛豐社區的村民。
2006年1月1日,馮柱華與盛豐社區簽訂魚塘租賃合同,約定由馮柱華租用位于中山市號對面土地上的魚塘,租賃期限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租期屆滿后,雙方沒有再續簽合同。
2010年起,盛豐社區將上述魚塘填平擬作其他用,但馮柱華一直占用涉案土地,并在土地上搭建棚架等構筑物用于養豬及種植各類花木。
2011年7月起,盛豐社區多次要求馮柱華清理涉案土地上的棚架、家禽及種植物,并將土地交還,但馮柱華一直拒絕配合。
庭審中,馮柱華確認涉案土地系從盛豐社區承租所的,至2008年12月31日租限屆滿后,雙方沒有續簽,也沒有再向盛豐社區交過租金,如果盛豐社區可以安排其他地方給其養豬,則同意盛豐社區的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馮柱華作為盛豐社區村民,雙方就涉案土地簽訂魚塘租賃合同,現租期早已屆滿,且盛豐社區多次明確要求返還涉案土地,馮柱華在無任何法律依據和約定事由的情況下,繼續占用涉案土地,已經構成侵權。
盛豐社區要求馮柱華返還涉案土地,依法應予以支持。
馮柱華在占用期間在涉案土地上建造的棚架、建筑物,養殖的家禽及種植物等應當自行拆除、移走,將涉案土地返還給盛豐社區。
馮柱華要求盛豐社區提供新的地方給其養豬,因雙方對此沒有約定,其主張缺乏法律依據,故上述抗辯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被告馮柱華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拆除位于中山市小欖鎮萬泰四巷11號對面土地的非法建筑物、構筑物,騰空地上養殖的家禽及種植物,并將上述土地返還給原告中山市小欖鎮盛豐社區居民委員會。
案件受理費200元,由被告馮柱華負擔(該款原告中山市小欖鎮盛豐社區居民委員會已預交,被告馮柱華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繳交)。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杜萬枝 審判員 梁 樂 審判員 黃好嬌 二O二O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王麗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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